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定债权,属于准法律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况,都会产生返还请求权。如下两种情况:
(一)履行道德义务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履行道德义务产生的债务,被认为是自然债务的一种。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律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自然债务属于不完全债权,一般在请求力或者执行力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履行道德义务所产生的债被认为欠缺请求效力。如侄女抚养叔父之债。
(二)给付未到期债务
两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但未到期。债务人在债务未到期时,主动给付债务,使债权债务消灭。在债务消灭后,债务人主张归还了未到期债务,请求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原始本金和因提前给付而遭受的利息损失。就本金部分,不论债务人是否提前归还债务,本金部分始终要归还给债权人,所以对债权人而言不存在获利,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关于利息部分,表面上看债务人遭受了损失,债权人获得一定利息利益,但该给付非无法律上原因,系债务人自愿行为。从另一方面说,因债务提前给付,债权人并非都能得到利息利益,也有给债权人带来提前保管、保存债权的负担,故此种情形,不能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类型
给付不当得利
通说认为,由于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推论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给付,是大陆法系债中的概念,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里所说的给付是利益给予,是指基于某种特定目的积极主动使他人利益增加行为。给付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转移物之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是何种给付行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事人缺少为给付行目的,就会构成没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产生受益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求权。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设立的目就在于保护做出给付的行为人,使之有向无原因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5.基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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